:::
:::

保安檢查員【初訓】訓練班


※課程依據:
1.依據【消防法第15-6條】及【內政部113年3月15日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辦理。
2.為強化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自主檢查能力,以降低災害事故發生,保障人命財產安全。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30倍以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遴用經訓練合格保安檢查員,以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構造與設備之維護、自主檢查及安全管理等事項。
3.僅有初訓課程無複訓,過期請重新上初訓課程。

課程總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