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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學院
保安監督人員【複訓】訓練班
「保安監督人應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施予二十四小時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者,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每3年接受複訓1次。」故經受訓滿3年後需再複訓,方能繼續擔任保安監督人。【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13年12月26日消署預字第1130403760號函規定辦理:自115年1月1日起證書逾期未複訓應重新接受初訓,以符合規範。】
課程總覽
| 課程 | 第一梯次 | 第二梯次 | 第三梯次 | 第四梯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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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監督人複訓訓練班 |
2026/06/11
~ 2026/06/11 (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