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學院
防火管理人訓練複訓班
【訓練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12.6.21修正規定:依消防法第13條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並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防火管理人應為場所之管理或監 督層次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第一項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12小時;複訓不得少於6小時,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者,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本課程依內政部113年2月2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4431號函規定辦理】※故經受訓期滿3年後需再複訓,方能繼續擔任防火管理人。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13年12月26日消署預字第1130403760號函:自115年1月1日起,防火管理人證書過期應重新接受初訓,以符合規範。 】
※課程時數計6小時,共1天,上課時間:9:00~16:10
※上課前1周請務必先mail前次防火證書影本【以利確認證書有效性】:
提供前次結業的防火管理人初訓或複訓證書影本(證書需在3年效期限內,若過期則須重新初訓,無法參加複訓)。
※上課當天請務必攜帶:
(1) 前次防火證書影本(照片需清楚)或正本
依據消防署規定:舊的防火證書已遺失者,需先至原受訓單位申請受訓證明後方能參加複訓 若證書遺失請於上課當天攜帶個人印章填寫遺失切結書,若課後無法提具防火受訓證明者則受訓無效,無法順利取得結業證書。
(2) 彩色照片2吋2張(近3年內)
(3)《有改名者》需先告知【報名請使用新姓名】請先mail戶籍謄本影本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E-mail信箱:1856@cpc.org.tw
(4)初次(第1次)來本中心受訓學員請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利核對個人資料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