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般/營造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初訓


課程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而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三條規定:雇主對誅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合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課程內容:以與該勞工作業有關者

()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標準作業程序

()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共計 6 小時。

本訓練區分為一般訓練與營造業訓練。

 

課程總覽

課程 第一梯次 第二梯次 第三梯次 第四梯次
尚無資料